宣医雏鹰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进一步推动医院志愿者行动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宣医雏鹰志愿者服务队领导组负责全院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和检查,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人民医院所有注册志愿者。
第一章 注册志愿者
第四条 【注册志愿者】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医院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医院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五条 【注册条件】
宣城市人民医院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经过自愿申请可以在志愿者服务队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一) 我院在职职工;
(二)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
(三) 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 愿意接受宣医雏鹰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中国志愿者注册登记证】
中国志愿者注册登记证是我院注册志愿者制度的重要标志,注册登记证内容包括志愿者基本情况、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等,由志愿者本人持有,作为志愿者参加服务的基本凭证,也是作为评优和其他任何需要确认志愿服务情况的活动唯一认可的志愿服务凭证;
注册登记证由志愿者办公室填写并加盖注册公章,同时对各注册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登记,存入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注册登记证的志愿服务记录,登记证的记录如果和志愿者组织不符,以志愿者办公室档案为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注册登记证填写】
注册登记证填写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 每次活动开始之前,志愿者将其注册登记证交与活动负责人,活动负责人在活动中注意考察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并于活动结束后如实地在注册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二) 登记内容为志愿者参与活动的“服务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和“服务时数”;
(三) 活动结束后一周内,负责人将所有参加此次活动的注册登记证加盖注册公章,再由负责人发还给志愿者。记录有注册公章方为有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填写内容。
(四) 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以小时为单位,按每次活动时间进行登记注册。不足半小时的活动不予注册,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志愿服务按一小时注册,以此类推。如果活动地点较远,乘车时间可以考虑在活动时间内,但必须由院志愿者服务队确认批准;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权利】
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 参加院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活动;
(二) 参加员志愿者服务队提供的培训;
(三)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 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志愿者服务队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 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志愿者服务队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注册志愿者义务】
注册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 自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 注册的志愿者不得擅自以院志愿者服务队名义活动;
(五) 注册志愿者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人士给与志愿者活动的赞助;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院志愿者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活动申请】
所有以“宣医雏鹰志愿者服务队”名义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均得事前由有关负责人员向志愿者办公室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必须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事件以及宣传的完整实施方案。在院外开展的、有合作单位参加的、邀请院外媒体单位报道的活动还必须同时提交与以上事项有关的全部详细材料。
第十二条 【活动总结】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要有活动情况的详细总结报告。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注册志愿者奖惩标准】
宣医雏鹰志愿者服务队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证、志愿服务评优工作只针对注册志愿者。对志愿者的表彰、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注册登记证、事迹材料等。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的表彰、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在志愿者服务组织备案的活动记录、事迹材料等。
第十四条 【注册志愿者奖励办法】
注册志愿者为志愿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志愿者服务队参与医院每年一度评优中,志愿服务单项奖评选,事迹突出者由志愿者服务组织向上级申报更高一级荣誉。
第十五条 【注册志愿者参评条件】
注册志愿者参与荣誉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在院内注册的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在活动中表现优异,自觉服从院志愿者服务队协调、管理,遵守管理办法,经常参加活动,工作确有成效,做出了突出贡献;
参评志愿者汇总材料向宣医雏鹰志愿者服务队办公室报送,经审查、批准后必须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注册志愿者处分办法】
注册志愿者长期不参加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活动,行为违反志愿服务宗旨,违反本管理办法其它各项规定和国家、医院纪律规章制度及由其它的,经志愿者服务队批准可以撤销其注册。
被撤销志愿者身份的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得向志愿者服务队提出重新注册的申请,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可恢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最终解释权属于宣医雏鹰志愿者服务队。